劳动争议时效解读,原来一年期不绝对
在当代,因为薪资、待遇、假期、工伤处理等各类问题而导致的劳动争议已不再是极少数的个案。劳动争议可能会出现在任何一家公司和劳动者身上。在处理劳动争议时,一定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,也就是说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,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(一般为一年)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否则法律规定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。那么劳动争议时效是否有特殊情况呢?
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。但是,在有些情况下,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比如在有的行业,尤其是建筑业,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,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;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,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。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,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因此法律规定: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。”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,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,法律也有“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”的规定。
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又或者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“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、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、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”这三种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。申请仲裁期间中断时,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,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,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。
此外,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,仲裁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虽说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一年,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,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。但劳动者或公司在遇到劳动纠纷想要进行仲裁时,还是需要在第一时间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仲裁,切记不要拖到最后期限,避免出现正好错过劳动争议时效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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